损害名誉的判罚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46条的规定。具体判罚如下:
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,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才予处理。但如果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,则不受此限制。
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。
公民、法人因名誉权受到损失要求赔偿的,损害人应赔偿经济损失。若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,人民法院可根据损害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行为的具体情节,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
若损害人拒不执行判决,法院可采取在相关报刊上公告等方式,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,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及给付迟延履行金。
除了刑事处罚外,法院还会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。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当。
综上所述,损害名誉的判罚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,具体判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。建议受害人在遭受名誉权侵害时,及时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