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 程建华 通讯员 王群 杨博
近日,一起因花钱“托关系”办理入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,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,再次为公众敲响了维护教育公平和遵守法律公序良俗的警钟。
案件原告章某因儿子小章某无法正常入学,心急之下通过微信与被告王某协商,支付了7万元委托其办理孩子入读某一中的事宜。然而,入学事宜最终未能办成,章某随即起诉要求王某返还7万元,并确认委托合同无效。
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。一是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;二是若合同无效,王某是否应返还章某支付的7万元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,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,并判决王某返还章某7万元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从法律层面分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在本案中,章某委托王某通过不正当方式办理入学事宜,违反了教育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明显违背公序良俗,因此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自始无效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。所以,章某此前因委托事项向王某支付的7万元,王某应全额返还。
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启示和普法意义。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,任何以“走后门”“找关系”方式突破入学政策的行为,都不受法律保护。家长们应通过正规途径为子女争取入学资格,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。此外,对于委托合同,民事主体应审慎审查委托事项的合法性,若委托事项涉及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,即使支付了费用,委托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